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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34号方块经贸中心4层5室。法定代表人:皮东山,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4号登月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张建卫,董事长。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所属的“晴川5”轮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所属的“晴川5”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铭 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