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XX科与静宁县仁大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科,静宁县仁大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XX科,男,农民。被告静宁县仁大乡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XX科与被告静宁县仁大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XX科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