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朝碧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碧,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余朝碧,女,194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2组。代表人石方容,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朝碧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朝碧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朝碧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朝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余朝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