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敏勇与周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勇,周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75号原告:王敏勇。被告:周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勇诉被告周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勇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敏勇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