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喀法执字第5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付子玉与冯颜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子玉,冯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587-2号申请执行人付子玉,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颜刚,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颜刚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号账户和******************号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