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紫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百祥诉廖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祥,廖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李百祥,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廖钮锋,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廖钮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百祥借款11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派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紫法执字第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翘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