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培远、刘金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培远,刘金新,冯长征,刘丕付,董培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刘培远,农民。被告刘金新,农民。被告冯长征,农民。被告刘丕付,农民。被告董培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培远、刘金新、冯长征、刘丕付、董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