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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树政诉被告张晓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政,张晓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陈树政,男,1938年6月4日出生,无业。被告:张晓鹏,男,汉族,鞍山华洋保健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政诉被告张晓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晓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