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树政诉被告张晓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政,张晓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陈树政,男,1938年6月4日出生,无业。被告:张晓鹏,男,汉族,鞍山华洋保健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政诉被告张晓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晓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