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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斌、何朝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李斌,何朝平,谢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何朝平,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东市区。被告:谢晓海,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何朝平、谢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李斌、何朝平、谢晓海价值464127.4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全价款百分之三十的担保金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斌、何朝平、谢晓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64127.4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