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于,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1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述鹏(已判刑)至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房间,趁被害人王某某在卧室内吃饭、房门未关闭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粉红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60余元人民币和1块天梭牌银白色石英手表。破案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121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杨述鹏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述鹏(已判决)至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房间,趁被害人王某某在卧室内吃饭、房门未关闭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粉红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60元人民币和一块天梭牌银白色石英手表。破案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21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7月6日17时30分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XXXXXX室打扫卫生,将房门打开透风,后其进入厨房做饭,当时把装有60余元人民币和1快天梭牌银白色石英手表的红色的挎包放在屋内北侧的桌子上,到7月7日早上8时许,其发现挎包被盗,后经查看监控发现7月6日17时30分许一名男子进入房间将其挎包盗走。2.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天梭牌银白色石英手表价值人民币1216元。3.公安机关从杨述鹏处扣押了天梭牌银白色石英手表一块,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予以证实。4.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5.杨述鹏陈述:2014年7月6日下午,其伙同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邵庄村一楼房的12层房间内盗窃一个装有60余元人民币和一块女士手表的红色挎包。另有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动到案的事实。8.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盗窃的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