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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普与被申请人曾春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普,曾春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李桂普,汉族。被申请人曾春红,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普与被申请人曾春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曾春红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棋梓镇小罗村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湘乡国用(2013)第B026382号、B026383号、B026447号)及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7P7**的汽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结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春红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棋梓镇小罗村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乡国用(2013)第B026382号、湘乡国用(2013)第B026383号、湘乡国用(2013)第B026447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曾春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7P7**的汽车一辆。三、冻结被申请人曾春红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兵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钟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