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赵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