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闫某,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