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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闫某,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