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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占良与贾成军、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良,贾成军,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高占良,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和静县.被执行人贾成军,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和静县.被执行人王忠亮,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和静县.申请人高占良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贾成军、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和哈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成军、王忠亮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权利人高占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3873元。该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贾成军、王忠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申请人高占良与被执行人王忠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和哈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高占良对被执行人贾成军、王忠亮享有13873元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高占良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阿里甫·海力力审判员 桑  智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双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