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邹革全与章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革全,章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邹革全,男,汉族。被执行人章莺,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邹革全与被执行人章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章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革全支付租金4700元、管理费和水费232.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