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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房管部门退回业主资料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49号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刘道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磊彪,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慧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红杰,该局纪检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开雄,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房管部门退回业主资料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冰洁、人民陪审员邓家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刘道斌、委托代理人樊磊彪,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红杰、吴开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不返还包含有海杨城业主姓名、房产、电话、签名、表决意思、投票权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等重要业主资料的357张相片违法。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为证明其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计票违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之报告书》,拟证明被告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过程中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诉称:一、被告《行政委托协议》委托具体承办机构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的两名员工于2013年12月4日17时半许在原告办公室未经海杨城业主大会授权同意及《行政委托协议》授权将海杨城业主大会二次会议业主签名确认表决票及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多数的322票等重要业主资料拍走357张相片,为了保护业主资料多次催还,被告受托的具体承办机构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以各种理由至今拒不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委托的具体承办机构人员拍摄357张相片因包含业主姓名、房产、电话、签名、表决意思、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等重要业主资料,依法依规受法律保护,同时,《行政委托协议》没有授权拍摄业主资料的事项,依法应当返还。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及《海杨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业主资料依法受到保护不得用于海杨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用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所拍走业主资料用途不符合该条规定物业管理活动,退一万步讲即使有可用之处也已经用够时间了。因此,被告委托的具体承办机构两名员工所拍摄包含业主重要资料357张相片应依法返还原告。二、被告拍业主资料照调查取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被告《东莞市房产市场行政处罚工作程序》[(2011)21号]的执法程序。1、被告接到《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计票违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的报告书》后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而直接委托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调查取证处理。2、被告委托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调查取证拍业主资料照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经被告负责人批准,擅自拍照保存重要业主资料。3、被告委托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在调查取证前没有向原告或海杨城业主大会发出《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告知书》。4、拍完业主资料照后,被告所托人员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现场地检查笔录》,没有交付现场当事人及见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故,被告所托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两名员工拍业主资料调查取证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包含有海杨城业主姓名、房产、电话、签名、表决意思、投票权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等重要业主资料的357张相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关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9号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行政委托协议》、(2014)东二法行初字第54号传票及《行政裁定书》、《大朗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分工》、(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083号传票及缴费通知单、《关于要求移交接大朗海杨城物业管理的通知》、《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果公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大会文件》、原告七委员未收到去清票的通知的《申明》,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拍摄的357张相片因包含业主姓名、房产、电话、签名、表决意思等重要资料,因业主资料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归还。案涉《复函》捏造海杨城业主大会二次会议有效票数,隐瞒322张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多数票,“同意票”即有效票是“667票”。海杨城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行政委托协议》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未授权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清点表决票的职责,且原告七委员从未接到任何通知去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清点票数。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与海杨城业主大会二次会议有利害关系,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才作出案涉不实的《复函》。作为受委托方的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已经明显超越委托方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范围,属超越职权违法作出《复函》,故案涉《复函》依法也应予撤销。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辩称:一、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依法保存业主大会的表决票资料依法有据,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有权进行指导和监督。2013年11月22日,海杨城小区部分业主向被告提交《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计票违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之报告书》,请求撤销该次业主大会投票产生的结果。针对业主的投诉,被告依法转交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处理。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联合大朗司法所、社会事务局、大朗社区、杨涌村委会等依法展开调查并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拍摄,保存表决票照片用以核实存查。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起诉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依法保存业主大会的表决票资料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原告本案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针对海杨城小区部分业主的投诉,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并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拍摄,保存表决票照片用以核实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拍摄,保存表决票照片用以核实存查的行为,对原告日常活动并无任何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本案起诉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依法保存业主大会的表决票资料依法有据。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大朗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分工》、《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果公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大会文件》、原告七委员未收到去清票的通知的《申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收到海杨城小区部分业主提交的《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计票违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之报告书》,报告请求被告依法维护海杨城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撤销本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并要求对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被告将上述投诉转交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处理。针对业主的投诉,大朗规划房产管理所联合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并于2013年12月4日在海杨城业主委员会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拍摄,并保存了表决票打印件用以核查。原告认为被告拍摄上述表决票未经原告同意、未经授权、依法应当返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庭审时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拍摄业主资料的调查取证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包含有海杨城业主姓名、房产、电话、签名、表决意思、投票权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等重要业主资料的357张相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从以上规定可知,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东莞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有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本案中,2013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海杨城小区部分业主提交的《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计票违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之报告书》,报告请求被告依法维护海杨城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撤销本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并要求对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被告根据2013年6月28日与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签署的行政委托协议,将上述投诉事项转给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房产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的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处理,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的规定。本案中,因投诉报告书的内容为请求被告依法维护海杨城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撤销本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并要求对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为查明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于2013年12月4日在海杨城业主委员会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拍摄,并保存了表决票打印件用以核查。本院认为,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拍摄的行为属于履行房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和处理相关投诉而进行的调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所称的东莞市大朗镇规划房产管理所拍摄业主资料照的调查取证行政行为违反了《东莞市房产市场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对海杨城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拍摄的行为属于履行房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法定职责的调查行为,被告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也并非针对行政处罚而做的调查,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巍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