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龙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延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1万元。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因其资不抵债,至使债权人不能实现全部债权,债权受偿率为90%。根据执行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分得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38号世纪酒店附楼四层面积340平方米的房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38号世纪酒店附楼四层面积340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二、本院(2011)延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吉秀执行员 王长庆执行员 单联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