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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卢某。被告肖某,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板江乡倒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4********。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过着牛郎织女的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卢文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有第三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肖某于2008年11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5日生育共同之子卢文某,2010年11月15日领取结婚证。原告系再婚,与前妻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之子卢某出生后一段时间随外祖父母生活,现随祖父母在临湘市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关系日渐疏远,但双方常有联系,即使是在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和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仍不离不弃。2014年7月,被告指责原告有第三者,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双方并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了共同之子,后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虽然近年来,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但夫妻仍常有联系,分居时间不足一年,只要夫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夫妻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