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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罗水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罗水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幼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伟。被告罗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水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被注销,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钦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眉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