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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54号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0340-5。法定代表人:李星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号**栋*楼。组织机构代码:64213560-8。法定代表人:蒋昌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调取与保险单(验证号码CDAA1200001197)有关的理赔资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调取并复制与保险单(验证号码CDAA1200001197)有关的理赔资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代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