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林清龙与陈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龙,陈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林清龙,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明。被告陈鹏,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仕林,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文斌,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原告林清龙诉被告陈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清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清龙负担。原告林清龙已预交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丁秀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