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晓东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东,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3425号申请执行人吕晓东,邳州市土山镇高级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王永,邳州市电信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吕晓东与被执行人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412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永偿还原告吕晓东借款21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220000元。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2014年9月25日前偿还120000元。如有一期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50元。因被执行人王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晓东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有工资收入,对其工资帐户执行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的银行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的,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34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