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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山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执字第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