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832号原告何×,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和职业发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博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东,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艾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12年1月30日生一子郭×1。婚前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并无故怀疑我。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按照收入一定比例给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抚养孩子,我要求对孩子进行探视。被告郭×辩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及被告长期在外不属实,双方感情很牢固,且我一直住在北京,孩子一直由我父母照顾,直到2014年3月21日,原告才将孩子接到济南,并且再也不让我接回来。而且是原告实际工作地在上海,应系其长期在外工作。我不是无故怀疑原告而是有证据。故我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每月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抚养孩子,我要求对孩子进行探视;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原告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号楼×幢×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我出资了六万元,如果孩子不归我抚养,我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于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12年1月30日生一子郭×1。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购买了×号房屋,并于2006年4月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于2008年12月24日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原告名下另有一套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福苑小区14号楼4-×号房屋。另查明,被告月收入为五千元。庭审中,被告称其出资六万元用于购买×号房屋,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福苑小区14号楼4-×号房屋,原告称系其母亲出资购买,只是登记至其名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对于该套房屋不主张权利。双方均表示,没有其他财产需要法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郭×1的抚养权,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条件,以及郭×1的成长经历,其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至郭×1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被告作为郭×1的父亲,享有对郭×1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本院确定。应当指出,被告的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且被告对郭×1进行探视,是郭×1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原告应当尊重被告的法定权利,亦更应当为郭×1身心健康考虑,依照本院判决,配合被告对郭×1进行探视,避免发生被告无法探视的情况发生。被告称其对于×号房屋有出资,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要求分割×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福苑小区14号楼4-×号房屋,原告称系其母亲出资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表示对于该套房屋不主张权利,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与被告郭×离婚。二、婚生子郭×1由原告何×抚养,被告郭×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始每月给付郭×1抚养费一千元,至郭×1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被告郭×可于每月第一、三个周六九点至十七点对郭×1进行探视。三、驳回被告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瑜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于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海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