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庄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美丽,刘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65-3号申请人:庄美丽,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被执行人:刘秀刚,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庄美丽与刘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秀刚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刘秀刚名下财产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