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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俊爱诉刘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