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俊爱诉刘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