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贤胜与宁海水及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胜,宁海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黄贤胜,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宁海水,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段联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胜诉被告宁海水及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贤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