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于庆超、郝淑华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某、郝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按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