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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XX光与王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光,王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4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光,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萱,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XX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光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光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XX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