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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执字第0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杜某甲、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841-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农民。被执行人杜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杜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崔某与杜某甲离婚;杜某甲、杜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崔某彩礼款48000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杜某甲、杜某乙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841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滨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