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刘凯。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刘凯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