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申齐与桑克才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齐,郑大地,桑克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初字第03313号原告王申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郑大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被告桑克财��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原告王申齐与被告郑大地、桑克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申齐、被告郑大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克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申齐诉称:2011年5月,二被告找我到密云县巨各庄镇宇航肉联厂干装修,总计工程款50000元,二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尚欠40000元未付,二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据,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装修款40000元。被告郑大地辩称:我只是居中介绍,我与桑克财出具欠条属实,应该由桑克财给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桑克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二被告将其合伙承包的密云县巨各庄镇宇航肉联厂装修工程口头转包给原告,��计工程款50000元,原告完成装修工程。二被告只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尚欠40000元未付,二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共同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诉讼中,因桑克财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桑克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桑克财未按公告日期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被告郑大地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桑克财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交易安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大地、桑克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申齐装修款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桑克财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郑大地、桑克财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洪涛代理审判员 陈 乐人民陪审员 张连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