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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忠波与诸城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忠波。委托代理人郑美芳。被告诸城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岔道口村。代表人姜卫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波与被告诸城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