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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谢自芳与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奚正潭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自芳,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奚正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35-1号原告:谢自芳,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锁,经理。被告:奚正潭,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受理原告谢自芳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奚正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自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奚正潭在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奚正潭在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