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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琴,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余玉琴。被执行人罗京。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京在工商银行磁湖路支行62×××73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9008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