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琴,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余玉琴。被执行人罗京。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京在工商银行磁湖路支行62×××73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与被执行人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9008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