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办厂。2012年2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j×××××轿车搭乘其朋友陆某,从本县玉城街道往楚门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黄泥坎玉环双语学校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陈某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送往医院准备对其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在医院趁公安民警不注意而脱逃,未能采集到被告人陈某的血液样本。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陆某的证言、现场呼气照片、车辆某、车辆行驶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六查一联系、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逃避公安机关抽血检测,还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贵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