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多杰先与尕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杰先,尕藏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多杰先,男、藏族、农民。被告尕藏成立,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杰先诉被告尕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杰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杰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多杰先承担。审判员 吉 毛 先二o-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周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