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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多杰先与尕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杰先,尕藏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多杰先,男、藏族、农民。被告尕藏成立,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杰先诉被告尕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杰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杰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多杰先承担。审判员 吉 毛 先二o-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周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