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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庆信、孔魏氏与孔范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信,孔魏氏,孔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孔庆信,男,1935年10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孔魏氏,女,1930年12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孔范福,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孔庆信、孔魏氏与被执行人孔范福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孔范福银行存款27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执字第9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