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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唐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唐某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唐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唐某某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