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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陈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被告张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