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杨卫东、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红,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杨卫东、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秦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卫东、杨卫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秦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王锦鑫执 行 员 葛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范长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