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国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南刑申字第00002号任国勋: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以“未与任某某接触,更不存在厮打、用刀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未排除任某某的造作伤,认定轻伤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时有证人魏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倪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且能相互印证,均证明你在与任某某撕扯过程中将其头部划伤。关于轻伤鉴定的问题。淅川县公安局在案发当天检测任某某创口长度一处为3.5cm,另一处为2.5cm,上端伴1.0cm划伤,下端伴2cm划伤,仅构成轻微伤,而市公安局鉴定却作出一处伤为4cm,一处6cm,故出具鉴定意见排除造作伤,可评定为轻伤;通过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分析,被害人任某某伤口未缝合时,枕部有一纵行长2.5cm创口,上端有一长1.0cm划伤,下端伴有一长2cm划伤,结合照片显示其伤口应为一个伤口或一次形成,可能存在伤口深浅差异,伤口缝合口,伤口长度为颞顶3.6cm,左枕5.5cm,累计9.1cm,故其瘢痕长度不小于9.1cm,理论上创口多指皮肤破裂,尤其是真皮层破裂,因真皮层破裂可伴有瘢痕形成,故任某某头部锐器创口累计达到8.0cm以上,构成轻伤标准。二审期间,(2012)宛公法医门诊重鉴字第128号鉴定人解释:正常情况下瘢痕要小于伤口长度。如果伤口在0.5cm之间的差别,应属正常。创口,尤其是头部创口也可能出现先短后长的情况。故本院二审对南阳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学意见书(2012)宛公法医门诊鉴字第128号法医学意见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