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宪文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庆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刘宪文,男,1966年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七路3-45号1门101室。赔偿请求人刘宪文以本院违法下达民事裁定书,给其造成极大经济和精神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宪文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刘宪文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