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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XX,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从2001年自由恋爱相识,随后两年每年均生育一子,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已无共同语言,自2011年开始分居。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现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耿某辩称,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相识6年才登记结婚并有两个孩子,故原告陈述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感情不是事实。现在原告在外打工,长期分居不是事实。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孩子的成长角度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01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生育长子耿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耿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巡初字第04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离婚。现原告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夫妻因外出工作等原因疏于沟通和交流,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萍萍(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