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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0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亚伟字体不一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