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0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亚伟字体不一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