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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阎士亮与山东天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士亮,山东天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818号原告阎士亮,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山东天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许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克旭,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士亮与被告山东天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