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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韦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生,壮族,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乔贵,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韦某某,男,1980年生,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并且没有违法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李旭攀审判员  奚增华审判员  张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庹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