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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新与被告严永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新,严永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王明新。委托代理人陶习文,湖南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严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新与被告严永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新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王明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