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九东与张惠珠、张婷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东,张惠珠,张婷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刘九东。被告张惠珠。被告张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东诉被告张惠珠、张婷婷欠款纠纷一案时,原告刘九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九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杨兆林公司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