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站稳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站稳,李园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189-1号原告胡站稳,女,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胡楼。身份号码:4128281985********。委托代理人徐秀勤,河南省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园园,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弥陀寺街北头。身份号码:4128281983********。原告胡站稳诉被告李园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